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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服务
发布时间:17-07-14    来源: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

申请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办理材料

失业人员应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户口本、身份证、《失业人员档案接收通知单》、《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玫瑰卡(到盛京银行办理)、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早830~1130     1300~1630

办理地点

人社局二楼失业保险窗口 东环街52

联系电话

024-87883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