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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受理及审批
发布时间:15-07-09    来源:

事项名称

城乡低保受理及审批

设定依据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申请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城乡低保标准(农村每人每月295元,城镇每人每月505元)

办理材料

1)户籍证明;(2)身份证明;(3)收入证明;

根据家庭状况和成员实际,还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残疾证明;(2)劳动能力认定证明;(3)婚姻证明;(4)赡养关系证明;(5)失业证明;(6)“三无”人员证明;(7)学生证明;(8)申请就业证明;(9)迁移证明;(10)参保证明;(11)承包土地证明;(12)房产证明;(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城乡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或者其他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公示。对无异议的进行登记受理,填写《社区(村)委员会协审联签单》,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对初步确认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核算保障金额等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沈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5日前录入核对系统,每月8日前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四)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市居民家庭收入核查系统核对后,在次月月底前审批完毕,数据录入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后的新申请人员和续领人员名单,每月(每季首月)25日前由所在社区(村)委员会向居民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无居民举报的,由社区(村)委员会发放《保障金领取证》;有居民举报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核实,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并进行二次公示,由社区(村)委员会填写《公示结果回执单》,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六)管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新申请人员和续领人员从批准后的当月领取保障金。

办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辽中县各乡镇(街)民政办

联系电话

8788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