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本人申请;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夫妻双方户口薄及复印件(含生育的子女);(其中:独女户、少数民族或丧偶的需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6、与审批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离婚证明及复印件,收养子女证明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等);
7、医学妊娠诊断证明(乡镇级以上医疗部门);
8、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收据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审批表和《独生子女光荣证》;未办光荣证的,要有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出具的证明;
9、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须持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10、公示结果: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意见;
11、经乡镇计生办审核无误后由乡镇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