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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指标审批办理
发布时间:17-11-13    来源:

事项名称

再生育指标审批

设定依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申请条件

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办理材料

1、《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本人申请;

3、结婚证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夫妻双方户口薄及复印件(含生育的子女);(其中:独女户、少数民族或丧偶的需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6、与审批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离婚证明及复印件,收养子女证明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等);

7、医学妊娠诊断证明(乡镇级以上医疗部门);

8、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收据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审批表和《独生子女光荣证》;未办光荣证的,要有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出具的证明;

9、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须持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10、公示结果: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意见;

11、经乡镇计生办审核无误后由乡镇上报。

办理流程

需先到婴儿拟落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申请生育指标,填写并上报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的且女方怀孕的,到婴儿拟落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免费办理二孩,多孩生育登记单。

办理时间

县级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 辽中区滨水路28

联系电话

024-2788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