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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信息变动(企业人员缴费不足十五年一次性支付)
发布时间:15-07-10    来源:

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信息变动(企业人员缴费不足十五年一次性支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104号)

申请条件

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条件人员

办理材料

 1.《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一次性支付申请表》;2.本人缴费明细;(银行打印)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沈阳市工行结算账户存折(卡)复印件及银行卡开户手续。(表格现场领取)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本人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持身份证、工商银行结算帐户卡(或存折)及复印件可办理一次性支付。

办理时间

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6:30

办理地点

养老保险辽中分局企业科(辽中镇南一路47号)

联系电话

8788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