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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信息变动(个体参保人员死亡和出国定居)
发布时间:15-07-10    来源:

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信息变动(个体参保人员死亡和出国定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104号)

申请条件

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条件人员

办理材料

1.《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2.原始缴费收据复印件;3.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代扣缴费凭证;4.《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殡葬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5.带有“IMMIGRANT”(移民)字样的因私护照签证复印件或居住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移民手续(须经翻译部门译为中文);(出国定居)6.职工户口簿注销页复印件;7.领取人(继承人)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8.领取人(继承人)或法定委托人本人沈阳市工行结算存折(卡)复印件及银行卡开户手续复印件;9.关系证明或公证处证明(继承人有争议的提供); 10.4050”相关证明材料(4050人员提供,人社区出具)。(表格现场领取)

办理流程

25日至次月10日持相关要件到分局个体科办理(要事先开办工商银行结算账户存折)

办理时间

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6:30

办理地点

养老保险辽中分局个体科(辽中镇南一路47号)

联系电话

8788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