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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
发布时间:15-07-09    来源:

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

设定依据

沈房发[2010]4

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户口,并在本县城镇居住;

2、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违建住房。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

2、《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户籍地房产证明、租赁房屋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社区受理→街道办事处→县保障办审核→沈阳市保障办核准

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

联系电话

2789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