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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办理核发
发布时间:15-11-19    来源:

   一、事项名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办理核发(申请、换发、补发、单独签注)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在沈阳申请护照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一)沈阳户籍居民

  (二)驻地在沈阳的军人

  (三)沈阳户籍居民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

  (四)在沈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

  (五)在沈全日制本专科高等学校就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

  (六)年满60周岁的非本市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七)在我市暂(居)住6个月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八)在我市居住的本省其他城市居民

  (九)应邀赴台人员

  四、办理材料:

  (一)沈阳户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制证照片。

  (三)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四)未满16周岁,提交本人户口簿和监护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证件的证明。持国务院台办或省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六)申请人是军人的,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并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证件的意见。

  (七)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及复印件。

  (八)申请证件换发的,提交原证件及复印件。

  (九)申请再次签注的,还应当提交原证件及复印件。

  (十)沈阳户籍居民的非本市户籍配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未满16周岁子女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本市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

  (十一)在沈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沈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对一次性补缴一年以上的不予认可。在沈全日制本专科高等学校就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及学生证。上述人员的配偶(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未满16周岁子女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就业亲属的身份证、暂(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证明。

  (十二)年满60周岁的非本市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还需提交在我市暂(居)住6个月以上的证明。

  (十三)在我市暂(居)住6个月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

  (十四)在我市居住的本省其他城市居民还需提交在我市暂(居)住12个月以上的证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1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十五)个人赴台旅游的,提交以上材料即可办理。取得证件后应当到旅游局办理个人旅游入台许可。

  (十六)团队旅游的,提交组团社出具的旅游发票。

  (十七)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省台办“赴台批件”原件。

  (十八)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十九)定居、探亲、居留、其他类的,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及复印件。

  (二十)批准定居的,应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居民身份证,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签发前往台湾签注。

  五、办理地点:

  非沈阳户籍居民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沈阳户籍居民可到以下任意受理点办理。

  (一)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皇姑区北陵大街47号

  (二)和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

  (三)沈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甲

  (四)大东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4-1号

  (五)铁西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铁西区北二中路41—1号

  (六)皇姑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皇姑区淮河南街2号

  (七)东陵(浑南)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浑南新区世纪路21号浑南分局1楼

  (八)于洪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于洪区沈大路61号

  (九)沈北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沈北新区新城子街贵州路50号沈北新区综合服务中心三楼

  (十)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苏家屯区桂花街118号

  (十一)新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十二)辽中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辽中县南一路25号

  (十三)康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康平县康平镇政法路

  (十四)法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法库县法库镇晓东街

  六、受理公众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

  双休日受理服务:8:30——11:30;13:00——16:30

  午休延时服务:11:30——13:00

  七、联系电话

  (一)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86897952

  (二)和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82562076

  (三)沈河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84123955

  (四)大东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88565121

  (五)铁西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85630335

  (六)皇姑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86459390

  (七)东陵(浑南)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23118703

  (八)于洪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25832887

  (九)沈北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89862490

  (十)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89830307

  (十一)新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27510168

  (十二)辽中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87801110

  (十三)康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87337220

  (十四)法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87110535

  八、办理流程:照相、复印—填表—递交申请—交款—内部工作流程—十个工作日后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