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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辽中政办发〔2017〕21号 沈阳市辽中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17-04-10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全力打造我区国际化营商环境,治理行政执法中“乱罚款”行为,切实加强对罚款收缴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区进一步推进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通知如下:
   
一、罚款列入非税收入科目,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罚款收缴的监督管理。   

二、全区行政执法机关罚款的代收机构为盛京银行沈阳市辽中支行(以下称盛京银行)。  

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盛京银行缴纳罚款,由盛京银行直接缴入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事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前三联到盛京银行缴纳罚款,银行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后,由当事人将盛京银行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当事人作为缴款收据。
   五、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应缴款项缴入盛京银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六、行政执法机关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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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