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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发布时间:15-09-15    来源:

辽中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中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4号),设立辽中县环境保护局(简称县环保局),县正局级建制,县环保局是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法律、法规;编制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本辖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加制定本辖区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

(二)组织拟订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排放许可证发放制度,负责监督本辖区污染物排放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排放考核工作。负责审批本辖区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负责拟订本辖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四)负责本辖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五)牵头协调本辖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辖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费征收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全县污水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本辖区核设施安全、辐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承办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九)组织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保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党群等工作。负责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负责排污费解缴和核算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贯彻执行工作;负责本局环境案件的审查与处罚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及听证工作;承办环境复议案件和应诉工作;负责案件文书审查及归档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考核工作;负责制定辽中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固体废物危险物、噪声、核辐射管理工作。

(二)管理科(审批办)

负责辖区内开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归口审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负责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负责管理工业污染源及“三产”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统计,组织实施对全县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危险废物许可证等工作;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和推广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规划并实施烟尘控制区、噪声控制区达标建设等工作;负责污染治理计划的编制和环保治理资金的计划与使用工作,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建设;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恢复整治、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查处生态破坏事件;承担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指导、监督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污染防治、小集镇污染综合治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两局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