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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发布时间:15-09-15    来源:

辽中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4)精神,设立辽中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县正局级建制,县民政局是负责全县民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1.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2.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取消法律规定自批准文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4.取消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及表彰活动备案初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5.取消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审核。

6.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和加强的职责

1.增加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

2.增加发放百岁及以上老人高龄补贴。

3.增加发放《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

4.增加全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体系建设工作。

5.增加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审批。

6.增加初审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

7.加强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工作的管理。

8.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活动;负责村(居)委干部的培训及优秀村(居)委干部、先进村(居)的评比表彰活动;负责办理行政区划变更的协调并解决行政区划区域边界争议。

(二)负责社会、救灾、救济、扶贫、指导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工作。

(三)负责协调军地之间开展的“双拥”工作,组织并指导城乡的拥军优属活动;检查指导对优抚对象的抚恤,定期定量补助、优待等工作;负责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负责烈士褒扬、审查、呈报工作及革命伤残人员的评残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及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士官接收安置工作。

(四)负责依法管理婚姻登记、民间组织登记及殡葬改革、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审查、管理社会福利生产及残疾人就业;负责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五)负责县内地名和街路牌的编制与维护管理工作。

(六)管理县老龄委办公室。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后勤事物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的二级预算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府各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基层政权优抚科

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负责对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村委会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负责对村(居)委会分类考核和评定工作;对村(居)委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及先进村(居)委会优秀干部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区划变更的协调、申报工作,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县内地名和街路牌的编制与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工作;优抚对象定期补助审批及优待减免工作;褒扬抚恤工作,解决在乡复员军人“三难”工作;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医疗费审核工作;因工伤残人员管理工作;革命烈士纪念物的管理及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的管理,负责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负责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伍军人档案审查、管理工作;负责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培训、推荐等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组织实施创建双拥模范县活动;组织策划重大节日军地走访慰问活动;负责协调驻军部队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殡葬改革工作;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开展相关志愿者服务记录工作。

(三)社会科

负责社会、救济、扶贫、帮困工作;社会福利事业农村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常年病人大病托管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协调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和发布;组织协调灾民安置和生活救助;负责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承办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负责依法管理婚姻登记,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社会福利生产和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