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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网络经营企业约谈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已结束)
发布时间:17-09-03    来源:

 

为进一步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加强监管部门与网络经营企业的交流和沟通,强化网络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网络经营企业自律规范,规范网络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等安全生产隐患,实现有效监管、和谐监管,结合我区实际,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网络经营企业约谈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79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zgsj87862011@163.com

2.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沈阳市辽中区迎宾路22号——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3.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24-87862010

网络经营企业约谈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加强监管部门与网络经营企业的交流和沟通,强化网络经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网络经营企业自律规范,规范网络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等安全生产隐患,实现有效监管、和谐监管,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网络经营企业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目的

  帮助网络经营企业分析可能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督促企业不断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向网络经营企业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质监系统的监管职能,督促企业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对网络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改正违法生产行为;达到政企沟通、缓解矛盾,体现监管与服务的职能。

  二、约谈情形

  (一)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等相关信息和安全问题涉及到我区相关企业,经确认后需要进行约谈的。

  (二)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及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整改到期后,拒绝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经营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存在较大质量隐患,需要提醒自查自纠,且经二次以上警告仍不整改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当事人认识不到位,需要教育、督促整改的。

  (五)当年企业信用等级被确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

  (六)被消费者举报投诉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

  (七)在各级部门的监督抽查检验中,产品连续2次以上抽检不合格或经责令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八)有证据表明故意降低商品价格进行行业内恶性竞争,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或产品质量下降的。

  (九)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网络经营企业存在上述行为,本局认为可通过约谈提高监管工作成效,可适时开展约谈工作。

  三、约谈人员

  (一)网络经营企业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二)发生吊销、撤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违法行为的网络经营企业,不属约谈对象。

  四、约谈内容

  (一)通报约谈企业违法违规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其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帮助企业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并对企业今后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提出要求。

  (二)了解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和应对措施。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宣传监管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

  (四)其他与企业质量管理、政府管理工作相关事宜。

  (五)向企业了解行业发展动向,及时发现行业性、区域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本局下达《辽中区网络经营企业约谈通知书》约谈被约谈企业,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企业名称、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约谈通知书可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被约谈企业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反馈回执信息。

  (二)约谈时,约谈企业要派两人以上进行约谈,专人做记录,《辽中区网络经营企业约谈记录表》由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字后存入监管档案,必要时可将约谈内容形成约谈纪要发送有关企业。(通知书和记录表式详见附件)。

  约谈工作由承担网络监管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领导约谈;对存在违法后果特别严重的,则由局主要领导约谈。

  (三)帮助企业分析、查找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可邀请有关业务科室、检验机构等参与。

  (四)约谈涉及重大问题,需要局领导参加的,应至少提前两天报告并经局领导同意。

  (五)被约谈企业应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报告报约谈部门。

  (六)约谈不得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参加约谈人员不得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行为。通过约谈,对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约谈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约谈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七)网络经营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约谈企业须充分听取网络经营企业的意见。网络经营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企业应当采纳。

  (八)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约谈的,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追究具体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九)有相关监管责任的科室及各基层质监机构要做好宣传工作,并及时告知辖区内所有网络经营企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由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