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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17-08-1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备受人们的关注。《婚姻法》经过2015年、2016年两年的修订不断完善,针对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我们邀请到辽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王涛,为大家解读相关法律知识。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辽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员王涛,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来进行解答。王涛,您好。

王涛:主持人,您好。

主持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呢?

王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双方均无配偶;双方自愿结婚;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主持人:办理结婚登记又有哪些规定呢?

王涛:办理结婚登记有四项规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口本婚姻状况栏必须与实际婚姻状况相符,如果双方再婚必须带本人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主持人:在我们生活中会有一些这样的现象,就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了结婚仪式,这种婚姻被法律认可吗?

王涛:不被法律认可。现在这样现象是存在的,尤其在农村,这种现在相对较多,一些农村的年轻人,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只在家里举行了结婚仪式,但这种婚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对于这种情况应该采取补办登记的办法去解决,如果双方到了法定登记年龄必须尽早登记,手续同结婚登记的手续是一样的。这样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主持人:如果结婚证丢失了,该怎么补领呢?

王涛:这种情况如果男方在1958年,女方在1960年以前出生的就可以找一位证明人拿着身份证,补领结婚证本人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领结婚证。如果,男方在1958年,女方在1960年以后出生的可以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到档案局查阅档案,然后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和档案局出示的查档表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领结婚证。

主持人:离婚当事人需要怎么办理手续呢?

王涛: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协议离婚,也叫是登记离婚,需要到我们民政部门办理,另一种途径是诉讼离婚,则需要到法院办理。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如果有房产需要带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契证。

主持人:夫妻离婚,常会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子女抚养的问题,另一个是财产分割的问题,这些在协议离婚时是怎么规定的呢?

王涛: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里要特别提到的是哪些财产属夫妻一方所有,这个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主持人:婚姻法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王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主持人:在什么特殊情况下,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王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准予离婚。

     主持人:感谢王涛接受采访,谢谢!  

  主持人: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