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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解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发布时间:17-11-1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国家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201611日起施行的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又有哪些变化呢,我们邀请到卫计局领导尹丽萍为大家解读新法的相关知识。

  主持人: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大的变化体现在哪方面?

  尹丽萍:最大的变化就是对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就意味着全面两孩政策有了法律保障。我省从20161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主持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生育两个孩子还需要审批吗?

  尹丽萍: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实行免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实行审批,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办理生育登记。但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主持人:20161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

  尹丽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就是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后违法生育的也将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

  主持人: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取消晚婚假,我省也已经实施了吗?

  尹丽萍: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鼓励晚婚的条款。因此,我省《条例》取消了鼓励晚婚的规定,已经开始实施了,但是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主要考虑到结婚是每个家庭生活的大事、喜事,既满足了新婚夫妻的婚假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生优育。

  主持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生育假作出了怎样新的规定呢?

  尹丽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鼓励晚育的条款。因此,我省也删除了《条例》中晚育的规定,作出了新的规定。就是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以鼓励按政策生育。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即158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主持人: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待遇有没有什么变化呢?

  尹丽萍: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

  主持人:那么今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尹丽萍: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1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6630日。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20161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