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辽中农业 > 政策法规
农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发布时间:17-06-27    来源:

第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适用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

(二)涉及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撤销行政批准文件;

(三)案值较高: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两万元以上的,涉及对公民罚款超过两千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两万元的;

(四)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

(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 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农业行政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会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农业行政执法办案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讨论,应进行会议记录并撰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正式形成。

记录和纪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记录和纪要应归入本案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