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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17-07-27    来源:

第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重大事项适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期限、执法处理结果和举报监督电话、地址、方式方法等事项。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估考核。创造条件,接受社会评议,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定期接受行政执法办案机构报告工作事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

一、 执法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所赋予的权利开展农业执法。

二、 内设机构:辽中区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三、 执法权限:委托

                                         辽中区农村经济局农业执法监查大队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备注

行政处罚

1001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02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03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04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05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实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九条第三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06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九条第四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07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08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09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10

对伪造、涂改种子标签或者种子实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三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101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12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13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14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15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16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17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第六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18

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1019

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20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21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22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23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124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205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6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7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26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27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28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29

对肥料产品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30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31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19975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20172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32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33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三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34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35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三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36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三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37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三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38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四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39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40

经营假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41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42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43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七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44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八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45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八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46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八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47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八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48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八条 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49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50

使用禁用的农药;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51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5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53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5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55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56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二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57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429通过,自2006111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1058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59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60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61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62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63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64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65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66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67

、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志牌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73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68

业投入品市场开办者未对入场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或者未建立入场经营者信息档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69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70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71

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72

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73

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74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包装、标注或者附加标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75

伪造、冒用、转让或者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76

未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查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凭证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77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记录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78

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79

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80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081

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拒绝、妨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的,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行政监督

8001

农药监督检查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8002

种子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8003

, 料登记工作监督管理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社会组

 

 

800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